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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07331
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号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1、-2层、路面1层部分停车场招租
挂牌价 156万元
保证金 30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17-05-27
挂牌结束日期 2017-06-19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吴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305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号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1、-2层、路面1层部分停车场招租,租赁期限2年。年租金挂牌价为人民币156万元。租金按月结算。租赁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号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内,面积约12780平方米,车位数约为380个,出租方院区内设有福建中医药大学屏山校区、福建省中医药研究院、国医堂等单位的专用停车区域并共同使用院区出入口,专用停车区域供各自单位停放车辆使用,不在本次出租停车区域内,不占用承租方停车位。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租赁期至2017年6月26日,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若原承租方成交则租赁期限将接续原租赁合同的到期时间签订。以上标的面积与车位数均为大约数,以实际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停车场。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只能做为停车场管理使用。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安服务公司、停车场管理公司或具备物业管理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且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管理;

2. 自201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期止,承租方需具有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或停车场管理项目的业绩至少一项;

3. 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承租。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条件

1、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声誉,如有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2. 本停车场日常可供对外使用即本次可代管的车位数约为380个。

3. 实行就医者与非就医者车辆区别收费,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出租方实行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可擅自更改。收费标准:就医者车辆凭就医凭证(含门诊、住院陪护及体检凭证)按照政府定价收费:入场15分钟内免费,每日7:00-19:00,按照5元/车收取停车费,19:00-次日7:00,按照8元/车收取停车费,如有跨时段的且停车时间在4小时内的收费8元,跨时段且停车超过4小时收费13元,24小时收费不超过13元;非就医者车辆按照市场调节价收费:入场15分钟内免费 ,3小时内按照5元/车收费、3-4小时按照10元/车收费、4-6小时按照15元/车收费、超过6小时每1小时加收1元/车,24小时最高收费封顶30元/车,若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则按照上述计时收费标准按总时长叠加计算。若发现承租方未按以上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将视为违反合约,按照每次3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

4. 特殊车辆不予收费。主要包括:出租方的公务车辆、抢救车辆与教学车辆;与出租方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服务商的车辆凭有效通行证免费进出院区;长期固定停放在本次出租停车位范围以外的专用停车区域的其他单位公务车辆、职工车辆(以出租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为准)。体检VIP客户、临时公务车辆及临时送货、服务车辆使用出租方发放的停车券免费进出院区,每次只需交给停车场收费处一张停车券,出租方将给予承租方每张券5元补偿。     

5. 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配足够工作人员引导车辆按停车位停车,做好院内交通引导,保证车辆畅通,要求在出租方的正常工作日必须配备不少于12名现场工作人员(含收费员),12人中至少有2人持有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其余节假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每日晚间除收费员外至少安排1人值班巡场。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主招工,自定、自负工资、保险、劳保福利及其他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发现未按要求配备足够人员(包括迟到早退),将视为违反合约,出租方按照每1人/次扣除50元履约保证金处理。发现违纪违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管理的,出租方有权责成承租方更换人员。

6. 遇到以下情况时,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放行车辆:(1)发生自然灾害及灾后恢复期间;(如台风过后造成院区内涝,必须等院区内内涝水退后才可恢复收费);(2)院区内发生突发情况,如火灾、突发事故及其他安全问题时;(3)因院外道路交通管制造成院内交通堵塞时;(4)除夕至大年初二(三天)免费开放。具体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7. 承租方需自行办理与停车场经营相关的一切手续,自行完税,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8. 承租方必须向收费车辆车主提供合法有效的停车票据,严格按照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和涂改使用与本单位不相符的票证;

9. 承租方对停车场只有经营管理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停车场;

10.停车场内需要新增的设施(如车闸、管理系统、引导标识牌、隔离路锥、监控探头等)由承租方提供并自行保管维护并按照出租方要求设定摆放;对于停车场损坏的或经修复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停车场设施(如车闸、引导标识牌、隔离路锥等),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要求进行修复或购买更换,以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11. 停车场现有装修设施归出租方所有,但不包括进出口道闸及其配套的电脑、桌椅、岗亭等设施,此类设施需承租方自行购置。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属于出租方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否则将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12.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要求每天对停车场进行清扫不少于2次,定时巡查,确保停车场内干净整洁,保洁工具由承租方自行购置,若发现未按要求清扫,则将视为违反合约,出租方按照每次5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

13. 停车场照明设施由出租方提供,电费、水费由承租方承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修改水、电等线路,不得擅自移动水、电表等。

14. 承租方应自觉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规范工作人员言行,避免冲突,若出现纠纷(如停放车辆丢失、刮擦、焚烧等),由承租方承担赔偿等民事及法律责任,如造成出租方财产损失承租方应按实赔偿。

15.承租方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牌,不得在工作中敞开上衣、穿拖鞋等,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合约,出租方按照每1人/次扣除50元履约保证金处理。

16.承租方工作人员应在工作期间规范自身言行,主要包括:不得在工作岗位或出租方院区内的区域吸烟,不得在上班时间嬉戏、打闹、饮酒等。若被返现,则将视为违反合约,出租方按照每1人/次扣除50元履约保证金处理。

17.出租方若因院区建设或其他活动需求,需调整或使用部分停车位,承租方必须服从并配合,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日内,将出租方需要使用的位置清空,出租方根据实际使用时间、使用数量及出租价格等比例调整租赁费。

18. 承租方必须在停车场各出入口自行购置具有车牌识别功能的智能道闸及其他停车场管理系统相关的配套设备,包括:电脑、监控探头、桌椅、引导标牌、路锥及岗亭等。出租方将合同期内的前三天作为交接过渡期,承租方必须在交接过渡期内完成系统及设备的购买、安装与调试并可以正常使用,期间承租方不得对进出院区车辆进行收费,同时必须按照出租方要求配备足够人员负责停车场管理,出租方将根据实际出租价格按比例减免三天的租金,若交接过渡期后承租方依然不能完成系统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投入正常使用,除继续不得对进出院区车辆进行收费外,还必须继续配备工作人员保证院区内停车秩序,但出租方将不再减免租金。

19. 承租方若计划在停车场内投放广告,需提前与医院沟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广告产品、内容及投放时间,经医院审核批准后安排投放。

20. 租赁履约保证金待承租期满后,如未出现违反合同相关规定,则予以全额无息退还,如承租方在合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将根据合约条款扣除相应金额后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六、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19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6月20日上午11:00止。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联系人:吴小姐、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