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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烟草商业系统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8-07

受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省公司委托,对全省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的下述货物、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1.招标编号:闽联审榕招[2018]033号

2.招标项目名称:全省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

3.招标主要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4.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北京时间),到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售价每套1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面10层,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拟派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登记,若为代理人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到场核验登记。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开标时间: 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开标地点: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面10层,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开开标。

7.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请在2018年8月15日下午17时30分(北京时间)之前,以不署名、不盖章(但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日期)信函或传真的形式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或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fjggfw.gov.cn本招标项目答疑栏提出。逾期则表示参与投标的有关各方理解并认可招标文件内容。

8.本项目分两个合同包,就两个合同包进行投标时必须分开投标,也可以单独对其中一个合同包进行投标,合同包一最高限价为184.3万元人民币,合同包二最高限价为 86万元人民币。若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高于最高限价,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知道报价时,已经接收投标文件,不存在拒绝接收的情形,所以,应视为无效投标。]。

9.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9.1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非“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还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证件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投标人所投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等级保护相关法规要求,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中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提供查询截图)。

9.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 资格后审 。

注:未按以上资格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0、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11.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fjggfw.gov.cn、福建烟草网www.fjycw.com、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

12.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省公司

地址:福州市北环中路133号福建烟草大厦,邮编: 350003

电话:0591-87069819    传真:0591-87738888

联系人:王工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面10层

电话:0591-87819706        传真:0591-83577680

联系人:李工、小胡          邮编: 350003

监督机构: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省公司纪检监察处

地址:福州市北环中路133号福建烟草大厦

电话:0591- 87713946

附: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

注:

1、投标人可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各投标人所投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参数应同等或更优于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技术参数。

3、投标人应以包括产品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若有):货物成本开发、设计、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检测、培训、关税、质保期内以及相关费用等一切费用。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中标后的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若因中标人责任而导致的需方依据合同条款对中标人的扣款处罚除外)。

4、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他人,若发现转包、分包他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