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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类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19

各所出资企业、省产权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责任,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类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职能的划分

(一)涉及到以下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1.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公开转让账面净值不超过企业净资产20%且评估值100万以下(含100万)的资产;

2.同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4.所出资企业批准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除上述事项外,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各类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

二、有关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应严格履行备案管理职能,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对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不得自行扩大备案管理范围,不得下放备案权限。

(二)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提高备案工作质量。

(三)所出资企业应建立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健全资产评估项目内部审核机制,规范审核程序。出资企业于2017年1月30日前将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所出资企业应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对已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档案进行收集、立卷与归档,保证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及时汇总分析资产评估工作数据,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及统计分析资料报送省国资委。

(五)省国资委将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评估管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工作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联系沟通。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