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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21

各处(室、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选聘中介机构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公司、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一定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职责,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六条  省国资委成立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对中介机构实行统一选聘,归口使用。

    第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应当从信息库中选择。

第二章 选聘条件与方式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需要进入省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业协会的推荐函及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五)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状况、内部管理情况、人员结构情况等;

    (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选聘中介机构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直接委托;

    (五)抽签。

    第十一条  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因特殊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经评审委批准,可以采用其它方式选聘;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中介服务项目由于其特殊性或专业性,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2、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3、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需严格保密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2、不能详细确定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2、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

    3、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在保证中介服务质量和监管力度,且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

    (四)选聘方式已经批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谈判失败的,经评审委批准,可以调整选聘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候选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或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比例不低于1:2。

    第十四条  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由评审委研究确定选聘方式。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需要中介服务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向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提交中介服务需求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服务要求、服务费用参考价格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并配合选聘办公室做好选聘工作。

    选聘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委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谈判方案,通过抽签从信息库中选定候选中介机构或直接从信息库中推选出候选中介机构,报评审委审定;

    (二)谈判小组邀请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三)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评审委审核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选聘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其他谈判对象;

    (六)相关业务部门起草业务服务合同,送政策法规处审定后,正式签定业务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直接委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选聘对象,报评审委审定。

    (二)选聘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谈;

    (三)评审委审定商谈结果;

    (四)选聘办公室向选聘对象发出委托通知书;

    (五)相关业务部门起草业务服务合同,送政策法规处审定后,正式签定业务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抽签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制定抽签方案,根据服务项目、内容、要求等设定服务价格和抽签范围,报评审委审定;

    (二)选聘办公室发布有关信息,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抽签范围并向抽签对象发出抽签通知;

    (三)选聘办公室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抽签;

    (四)选聘办公室当场公布抽签结果,中介机构签名确认抽签结果;

    (五)相关业务部门起草业务服务合同,送政策法规处审定后,正式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四章  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第二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选聘办公室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设定最高限价,报评审委审定。

    (二)选聘办公室将确定的最高限价编入招标文件。

    (三)确定中标人的报价为中介服务价格。

    第二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选聘办公室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确定谈判的最高限价,报评审委审定;

    (二)选聘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按设定的最高限价,与中介机构进行谈判,拟定中介服务价格;

    (三)评审委审定中介服务价格;

    (四)抽签确定中介机构的,其服务价格按预先设定的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由企业或省国资委承担;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参与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在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 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服务项目的,选聘办公室应立即终止合同,重新组织选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承担;受聘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入或禁止其在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从事中介服务的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完成后,相关业务部门在征求企业意见后,应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报选聘办公室备案。选聘办公室每年对受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选聘中介机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及申诉由省国资委监察室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