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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暂行)
发布时间:
2019-0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资本市场,规范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产权交易有关规则和业务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在“中心”场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项目推荐会员”是指向“中心”或通过“中心”向其他交易机构推荐进场交易项目的会员。

本办法所称“成交方推荐会员”是指向“中心”或通过“中心”向其他交易机构推荐进场交易项目成交方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从事和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相关的交易规则。

第四条 会员应遵守本办法,依据本办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心”和会员另行商定。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资格不受国家、地区、行业、产业以及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七条 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专业服务会员和特别会员。

(一)经纪会员:是指为 “中心”产权交易等业务提供经纪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专业服务会员:是指具备从事与产权、采购等交易业务相关的专业资质,可以提供拍卖、招投标、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项目招商引资、投融资及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等业务的会员。专业服务会员的经营范围或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涉及需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在经营相关业务活动开始前就该经营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审批。  

(三)特别会员:是指除上述经纪会员及专业服务会员以外,与“中心”签订相关战略协作协议,通过“中心”平台寻找适合自身投融资项目或代理其他客户投融资并提供相应后续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申请“中心”会员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有关部门或机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二)申请会员资格的,其注册资本要求从其相关行业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成为“中心”会员,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一)《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执业登记或资质证明(若有);

(三)申请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规模、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经验、竞争优势等);

(四)企业章程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关于申请成为“中心”会员资格的内部决议、决定类文件;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和证明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 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席位费和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中心”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纳的决定。会员资格申请材料经“中心”核准后,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在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心”向其颁发《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提供一个虚拟席位,并在“中心”网站上予以披露。《会员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中心”实行会员总量控制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中心”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会员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

(二)合并或分立;

(三)章程、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四)产权交易业务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系的业务人员变更;

(五)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六)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的其他情况;

(七)可能严重影响其承担会员义务的任何情况;

(八)需在“中心”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中心”提供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合作项目场所和设施服务、投融资项目对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二)依据“中心”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三)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中心”创新业务的合作;

(五)可拥有“中心”网站上的一个虚拟席位;

(六)按规定转让会员席位和退出会员资格的权利;

(七)其他“中心”赋予的相应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与履行《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三)遵守“中心”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

(四)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五)派遣合格的会员代表进场从事产权交易或专业化服务活动,并对会员代表的行为承担责任;

(六)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

(七)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按照“中心”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由“中心”归档保存;

(八)按时缴纳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九)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中心”申请会员资格年审等重大事项报备;

(十)会员不得直接投资其代理或推荐的项目;

(十一)其他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应向“中心”指定会员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会员代表凭会员授权书在“中心”登记后方可开展场内产权交易或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必须遵守国家、福建省和“中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会员对会员代表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并对其会员代表在“中心”的一切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如解除或更换会员代表,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中心”办理解除或变更登记手续。解除或变更登记完毕,该会员代表的资格身份自动失效。但该会员代表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业务行为,亦由会员负完全责任。必要时,“中心”有权对该业务采取应急措施。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中心”可以拒绝承认会员指定新的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中心”有权对会员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发现会员代表有违法、违规操作的情形,“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予以纠正。经通知仍不改正的,“中心”可以要求会员撤换该会员代表。如会员收到“中心”发出的书面撤换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就是否撤换该会员代表予以明确书面答复,视为该会员自动撤销该会员代表的资格。若会员拒绝撤换会员代表或会员代表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心”有权直接撤销其会员代表资格。

 

第五章  合作范围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业务合作范围

(一)会员可推荐至“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类型:除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及资产租赁、经营业务承包等之外的项目。

(二)会员可推荐意向方的项目范围:仅限“中心”主动向会员推送的项目。

(三)“中心”开展的其他创新业务。

 

第六章  会费、席位费、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费及会员席位费

会员会费及会员席位费暂不收取,具体收取时间和标准,视今后市场发展情况另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保证金

会员保证金为5万元人民币,须在接到会员资格准许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中心”将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保证金系会员规范执业的保证。会员原则上应按本规定缴纳会员保证金,如遇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会员在“中心”执业期间凡因违反有关规定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中心”损失额在其缴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其在收到“中心”补足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补足;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中心”有权对会费、席位费及保证金进行调整。

(一)会费、席位费调整:如“中心”当年度对会费、席位费进行调整,则所有会员均从下一缴费年度起按新规定缴纳会费、席位费。

(二)保证金调整:如“中心”对保证金标准作出调整,则所有会员须在通知书载明时限内补足差额。

 

第七章  会员席位转让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单位必须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承继会员席位。

第二十五条 经“中心”批准,会员席位可以转让。会员席位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但是受让方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会员席位的转、受让方在“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核准手续后,会员受让方才可获得会员资格。会员的会费和席位费不予退还,随会员席位一并转让。

第二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退出原因等。会员退会经“中心”核准后,办理退会手续,但会员的会费和席位费不予退还。

会员累计退会两次后,“中心”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名单由“中心”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章  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或终止交易资格、没收保证金等处罚,并可向有关部门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中心”、当事人或其他会员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凭证或交易文件、披露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压价或串通等其他手段,促成或妨碍交易的;

(四)未经“中心”授权,擅自使用“中心”的名称及商标的;

(五)违规从事关联交易的;

(六)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七)已退会会员在参会期间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相应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非法从事产权交易等相关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中心”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或补足应缴纳款项,经“中心”通知仍逾期40个工作日未缴纳的;

(二)从事会员工作必需的经营许可、专业资质到期或被管理部门吊销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

(四)会员未按规定进行会员资格年审或会员资格年审未通过的;

(五)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中心”依规进行审查、考核、监督、处罚时,会员拒绝提供资料、谎报资料和相关信息或躲避调查的;

(七)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八)未经“中心”同意,将推荐的项目同时又推荐给其他交易机构的;

(九)“中心”认为其他不具备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如与“中心”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地点在福州。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至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