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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海南、西藏除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名单附后),有关中央企业(自发):

    根据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为推动建设煤矿完善手续,实现合法合规建设生产,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项目),经原核准(审批)机关审核确认降低建设规模的,须承担建设规模20%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超出20%的部分按80%的比例折减后可用于产能置换。

    二、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退出产能比例大的省份或企业集团,在确保按计划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前提下,超出全国去产能任务比例以上、已纳入实施方案的关闭退出煤矿,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指标使用。

    三、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在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未发生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安置职工人数超出全国退出产能安置职工平均水平(18人/万吨)的部分,可折算为退出产能指标(555吨/人)用于产能置换。折算的产能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关闭退出产能使用。

    四、产能置换方案中的关闭退出煤矿原则上应在新建煤矿开(复)工前关闭到位,最迟应在新建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2016年10月10日前落实产能置换指标、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新建煤矿项目(含补办核准手续的违规建设煤矿),在实施方案以内的煤矿按计划时间关闭退出到位的情况下,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承诺关闭退出时间可在项目投产之后,1年内关闭到位。

    五、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工作,引导企业自主进行产能指标交易。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和以内的关闭退出煤矿的产能、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已核准在建煤矿降低的部分产能均可参与交易,用于其他企业新建煤矿项目(含补办核准手续的违规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和已核准在建煤矿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国家能源局将在官方网站发布上述退出产能煤矿信息。

    六、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研究探索实施联审联批,为产能置换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