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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05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增减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十三五”期间,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手续不全、又确需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应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需要,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进度和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产能置换政策,统筹研究确定产能置换比例。

    二、鼓励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建设煤矿使用其他企业关闭退出产能指标的,双方应签订协议,由建设煤矿向关闭退出煤矿在职工安置或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关闭退出煤矿与建设煤矿位于不同省(区、市)的,签订协议进行交易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

    三、鼓励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实施兼并重组,实质性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建设煤矿项目使用兼并重组企业产能指标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

    四、鼓励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

    五、稳妥有序推进煤炭去产能。在确保按计划完成化解产能任务前提下,超出全国去产能任务比例以上的省(区、市),已纳入2017-2020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内的关闭退出煤矿,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指标使用;未超出全国去产能任务比例以上省(区、市),已纳入2017-2020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内的关闭退出煤矿,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可按80%折算后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指标使用。其中,符合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等要求的,置换产能指标按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

    六、严格落实新建煤矿减量置换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置换产能指标均可按照要求进行折算,但用于置换的实际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建煤矿项目建设规模。

    七、支持地方统一实施产能置换。对部分去产能煤矿数量多、产能规模小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征得关闭退出煤炭企业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签订产能置换协议,收益统筹用于本地区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2016年已通过验收抽查、财政奖补资金已拨付的关闭退出煤矿,在省级政府承诺承担因产能指标交易引发的法律后果后,指定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同一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八、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发布产能交易指标信息,为产能置换创造有利条件。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去产能奖补标准发布本区域产能指标交易指导价,引导建设煤矿和退出煤矿通过自主协商,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人员安置折算的产能指标不能用于交易。

    九、已纳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矿,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其中,2016年已关闭退出的煤矿,最迟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逾期未签订的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作废,不能用于置换。2017年6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并上报产能置换方案,本通知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130%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