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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19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0万吨年以下煤炭分类处置工作方案》.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