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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ZZ00000132
名称 福建省196地质大队地质人家1、2、3、7号楼一楼店面五年租赁权招租公告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5-06-28
挂牌结束日期 2014-01-14
是否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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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招租公告 受委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集竞租人:标的1、地质人家1号楼23#店面五年租赁权;标的2、地质人家1号楼24#店面五年租赁权;标的3、地质人家1号楼25#店面五年租赁权。标的4、地质人家1号楼26#、27#、28#店面整体五年租赁权;标的5、地质人家2号楼16#、16A#店面整体五年租赁权;标的6、地质人家2号楼17#、18#、19#店面整体五年租赁权;标的7、地质人家2号楼20#店面五年租赁权;标的8、地质人家2号楼21#、22#店面整体五年租赁权;标的9、地质人家3号楼8#、9#店面整体五年租赁权;标的10、地质人家3号楼11#、12#店面整体五年租赁权;标的11、地质人家3号楼13#店面五年租赁权;标的12、地质人家3号楼14#店面五年租赁权;标的13、地质人家3号楼15#店面五年租赁权;标的14、地质人家7号楼1#、2#、3#店面整体五年租赁权。承租方使用各租赁标的从事经营,应与奇石城定位相符,仅限于经营各类奇石、矿物精品、工艺石、玉石雕件、根艺、古玩、字画等与文化产业相关物品,不得从事其它商品类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铺面。各标的面积及第一年每平方米月租金详见本公告附件《福建省196地质大队地质人家1、2、3、7号楼一楼店面招租情况一览表》。竞租人资格均限定为:应具备在漳州市注册成立的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它组织或具有漳州市户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有意竞租者请于2014年1月13日17:00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单位授权证明书等资料,办理报名手续。资料详情请登陆www.zzcqwq.com【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网】查看下载。 联系地址:漳州市新华南路86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十层 联系电话:0596-2072002 吴小姐 “海峡奇石城”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福建省196地质大队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甲方拟利用现有房产中心铺面及相关场地设施,创建“海峡奇石城”,现将一期店面向社会公开招商,并就店铺、场地租赁、使用以及相关管理原则与乙方达成如下共识,以此做为双方合作的准则。一、海峡奇石城的基本情况1、甲方创办“海峡奇石城”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道与龙腾路交界处。各商铺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76号省196地质大队地质人家小区(以下简称地质人家)东、西、南外侧的裙楼第一层和西侧裙楼第二层部分场所内(与商家签订合同时应标明商铺的具体方位)。2、奇石城二期规划将于一期市场成立后,根据发展需要设计完善。届时将形成省内集规模、种类、品位优势与一身的专业赏石文化产业和“矿物晶体”科普教育基地。二、承租铺面基本情况1、本标的物位于地质人家 楼 号店:铺面面积 m2 。2、租赁用途:乙方使用本租赁标的从事经营,应与奇石城定位相符,仅限于经营各类奇石、矿物精品、工艺石、玉石雕件、根艺、古玩、字画等与文化产业相关物品,不得从事其它商品类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铺面。三、租赁期限1、本合同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五年(60个月)。2、本合同生效后,考虑当前店面地处偏远且装修及本次租赁准入行业的特殊性,为促进奇石城的招商工作,吸引石商入租,参照奇石租赁经营行业的做法,甲方给予乙方4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即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装修免租金期。(装修免租期内该房屋产生的水电耗费等由乙方承担)。四、履约保证金及租金缴交办法1、履约保证金:按乙方承租本铺面第一年月租金额为基数标准的两个月租金(四舍五入到元)计算,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同日缴给甲方。租赁期满,经甲方对房屋内所有设备及附着物等检查清点完好无损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2、租金及相关费用(1)租金标准:本标的物前两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两年里)的月租金单价 元/ m2,即第一、第二年的月租金为 元,考虑甲方给予乙方4个月的装修免租期,乙方从 年 月 日开始缴交月租金。从第三年开始,月租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逐年提高10%。(2)甲方同意乙方以装修投资义务抵顶一年(前两年中,从4个月的装修免租期满起始计算的一年租金)应缴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一年的租金)。抵顶后乙方店内固定部分的装修投资设施设备在本合同期满且未继续承租时归甲方所有,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不得擅自拆除。(3)租金缴纳按季度上交,每季租金于本季到来前一月15号以前交纳。(4)水、电费按当地水、电部门相关标准收取,物业费暂参照队小区物业费的标准收取,即按建筑面积0.5元/ m2.月,以后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周边商业店面标准调整收取;水电、物业费从本合同签订之日算起,按月交纳;公共用电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公共分摊办法收取;用电单价按商业用电规定收取;乙方于每月收到甲方交费通知10日内向甲方缴纳。水电、物业费随漳州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整而调整。(5)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和物业等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除缴纳本金外,并按每日3‰向乙方加收滞纳金。超过三个月未缴清租金和物业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偿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五、相关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依法办妥经营项目所需的相关证件,办理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违规经营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自行安排店内装修,装修基本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装修工程要在两周内动工。水磨石或地砖石材地面,内置卫生间,内墙粉刷,满足奇石承重要求,保护好地下管线,中央空调及消防设施,设计整齐优美,美观大方。四个月内全面完成店面装修;如乙方未按装修时间安排动工及未按装修时间完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3、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以前入场开业。为确保市场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若无特殊情况,乙方连续十天不开店,甲方视乙方放弃承租,并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装修固定部分装修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4、乙方在装修前,应提交装修方案报甲方批准,装修不得改变和破坏房屋整体结构,不得对现有水、电管网造成损伤,若有损坏应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5、乙方要文明经商,信誉至上,不得从事造假、欺骗的商业行为。不得进行影响周边店面及小区住户的打磨,加工,以及高噪音,高粉尘,高污染等作业活动。一经被投诉,甲方有权给予停水、停电,直至解除合同。6、严禁在指定区域以外和店门前公共停车位堆放石头及杂物,确保店内,店前环境卫生,进出货物需临时占用公共用地和通道的物品,应事先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占用位置必须及时清理完毕。7、乙方应遵守甲方物业管理以及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将承租商铺作为仓储用地。8、甲方负责出租房主体结构的维修,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分的维修。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的维修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9、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10、原则上乙方不得在店内居住人员及煮饭等影响店面使用功能及破坏周围环境的行为。但看店人员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住宿及煮饭的须报物业登记批准方可。11、乙方应设有安全技防措施,安装好安全防控设备并自觉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甲方有权督促安全工作有关事项。12、因乙方违约行为致使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含本合同项目竞标应当承担的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及信息发布费等)。再行招租的租金价款低于本租赁合同租金价款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补足差额后,乙方总计所缴租金总额不得低于本租赁合同总租金价款;若再行招租的年限长于本合同的租赁年限,则乙方须以本合同确定的年限按不低于本合同租金的标准补足差额)。13、承租期间,本承租标的涉及的周围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和生产经营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因乙方使用本承租标的使用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通信、物业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4、租赁期届满,甲方对本标的重新招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作为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15、租赁期满乙方未能继续承租,应在本合同期满十日内交还甲方铺面及相关设施,并按时腾房搬出,乙方在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方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水电供应并关闭其租赁甲方的营业、办公等场所,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在租用场所内的一切物品,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收归甲方所有,直至诉诸有关部门,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铺面予他人使用,确因特殊困难原因需要转租,应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将部分店面转租第三方,乙方与第三方所签的转租合同必须明确第三方与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向甲方报备。2、承租期内因甲方要求提前解除承租关系的,甲方应按乙方使用年限适当赔偿乙方已装修损失和赔偿乙方 个月租金(按乙方承租本标的第一年月租金额为基数标准的 个月租金(四舍五入到元)计算),并退还承租履约保证金;除遇政府征收或遇政策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乙方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所有装修(含空调、隔断、门窗等固定部分)产权归甲方所有,没收承租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赔偿标准参照本合同第五条第12款相关规定执行)。3、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需要收回租赁标的,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所租赁的商铺及设施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不做任何损失赔偿,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乙方预交租金剩余部分可予退还。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私自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调换的;(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4)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5)占道经营,不服从管理等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6)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0日内搬离租赁场所,甲方没收履约保证金,逾期租赁场所内装修固定部分归甲方所有,其他所有物品等甲方可自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个月以上;(2)未经协商,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协调;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届时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并以补充合同或管理规定形式约定,补充合同和有关市场管理规定与本合同同等效力。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一、服务电话队财务电话:0596-2970853 物业服务电话:0596-2970857 2970861 2970865 保安室电话:0956-2050196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开户行:沙县建行 联系电话: 账号:35001647707050001894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76号(省196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