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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ZZ00006778
名称 龙海市北溪供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小路洋水果批发市场旁4445平方米土地五年租赁权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6-12-29
挂牌结束日期 2017-01-24
是否延牌
联系人 王小玲
联系电话 13599667781
地址
发布机构

土地招租公告

受委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集竞租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小路洋水果批发市场旁4445平方米土地五年租赁权。实际用地面积约:4445平方米】,其每平方米每月租金额竞价起始价为人民币7.5元。竞租人资格限定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它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均可申请参加竞租,但尚有欠缴本中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除外。租赁用途限制为:本标的仅限作为临时性用地使用,只限用于工业用途,不得搭盖永久性建筑。有意竞租者请于20171231700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单位授权证明书资料(具体提交材料详见公告附件《竞标意向登记表》),办理报名手续。资料详情请登陆www.zzcqwq.com【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网】查看下载。

联系地址:漳州市新华南路86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十层

联系电话:0596-2072002      吴小姐      传真:  0596-2072002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BXGS201606

出租方:龙海市北溪供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龙海市角美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王坚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和福建省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田里村小路洋,面积约为444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平面图》所示。附件一《土地平面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乙方承租本宗地块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合法相关手续。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漳州市红宸物业公司投建、添置的财产呈报单》),不属于本合同土地租赁范围。该些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属物使用与处置由甲方与原租赁方根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五年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及租金

6.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反本合约规定,甲方应该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等额归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6.2 租金:租赁月租金为     元,即每年人民币        元整。

6.3 租金支付期限:租金采用“先付后租”的方式,由乙方每半年缴交一次半年度租金,首期租金乙方必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付,以后每半年需提前10天缴纳下一个半年度租金。甲方应在乙方缴付租金后十五天内提供正规发票。

6.4 租金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汇进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4)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5)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追究责任;

(6)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7)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用25VV22--3×25的专用供电线路(线路费用由乙方负担)。

(8)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有关土地使用权正式文件并提供复印件。

(9)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7.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4)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5)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6)乙方租用期间,因使用土地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通信、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及门前三包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标的物的提前收回与补偿

  8.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2) 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3)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4)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5)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8.2 补偿

  (1)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纳但未到期的租金;

  (2)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权属方所有。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 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2) 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3) 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9.2 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该宗地块的;

 (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30天以上的;

 (4)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9.3 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3)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如乙方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0.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0.3%违约金。

 10.3 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续租意向申请,甲方应及时组织土地租赁竞价,若乙方在租赁期间如无任何违约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作为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10.4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未能竞得续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其地面建筑物甲方有意接收的,双方可共同协商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值交易,若甲方不愿意接收时,其地面建筑物由乙方在租赁期满后15天内自行拆除, 将土地恢复至签定本合同之时的土地状况,并将该土地交还给甲方,超过返还期限, 甲方有权处置地面建筑物。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3.3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