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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08576
名称 武夷山市兴田镇武夷山监狱3个标的分别招租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8-02-08
挂牌结束日期 2018-03-13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吴小姐
联系电话 0591-87315305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标的1、西郊土地及配套建筑物招租,租赁期限15年,第1年至第3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287431元,自第4年起(含第4年)每3年年租金在上3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15年×10%。竞价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

标的2、黄土土地及配套建筑物租赁期限15年,第1年至第3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214404元,自第4年起(含第4年)每3年年租金在上3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15年×10%。竞价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

标的3、曼头山土地及配套建筑物租赁期限15年,第1年至第3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346469元,自第4年起(含第4年)每3年年租金在上3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15年×10%。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 位于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国有土地证号:闽国用(2001)字第0016号。土地面积约1159.8亩。其中耕地约1089.69亩、建设用地约34.17亩(建筑面积约2922.44㎡)、未利用地约25亩、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耕地约10.94亩。租赁标的现为空置,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标的2: 位于武夷山市兴田镇黄土村、兴田村。国有土地证号:闽国用(2001)字第0135号。土地面积约918.21亩。其中耕地约797.27亩、建设用地约4.2亩(建筑面积约1318.26㎡)、园地约32.5亩、未利用地约84.24亩。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标的3: 位于武夷山市兴田镇仙店村曼头山、黄土村程家洲和城村村曹芳。国有土地证号:闽国用(2001)字第0013号、闽国用(2001)字第0014号和闽国用(2002)字第0233号。土地面积约1242.45亩。其中耕地约1167.31亩、建设用地约26.44亩(建筑面积约5114.79㎡)、园地约24.7亩、未利用地约24亩。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土地仅限现代生态农业、立体农业等符合农业耕作要求的行业;配套建筑物作为居住、办公、仓储、商业经营使用。不得经营养殖、家禽宰杀等对周边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行业以及法律明文禁止从事的行业。作为商业经营的,应当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且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办理,与出租方无关。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能力经营管理标的,支付租金,承担经营风险,履行合同义务的资信良好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武夷山农场)曾有租赁关系但有欠租行为的不能参加竞租。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如遇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征地或出租方需要用地,涉及承租的土地或建筑物,对于本合同的规定相应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或建筑物,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的总租金数,依该土地或建筑物年租金拆成亩租金折算减少土地或建筑物面积租金,总金额作相应减少。

2.合同所规定的租金,除合同签订之日缴纳第一年租金外,由承租方于每年2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租方支付。

3.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一年租金成交价×合同年限×10%)给出租方。合同终止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待出租方验收并结清相关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账号。

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转租、更改土地或建筑物使用用途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承租方不得将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担保,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征地或出租方需要使用合同土地或建筑物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该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权,并不构成违约。

7.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因生产经营需要搭建临时性的简易建筑物,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搭建。否则承租方应承担违章搭盖的法律后果。

8.承租方对建筑物进行装修修缮,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装修修缮,承租方不享有装修免租期。

9.合同期满或解除,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购买或补偿在地上种植的作物或在建筑物上添置的物品或装修配置。

10.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土地和建筑物的自然风险、生产安全、行政安全责任。

11.承担承租土地或建筑物与原该土地承租方或建筑物承租方及其他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处置事宜。所承租的土地或建筑物如受他人占用,应及时告知出租方并负有维护出租方权益的责任。

12.承担承租土地范围中原有边角地、抛荒地、弃耕地、他人占用地的收回和垦复责任及相应费用。

13.合同期满,其地块上的定作物和其它附着物及建筑物装修部分所有权由出租方无偿取得。

14.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或建筑物用途或擅自转借、转租土地或建筑物的,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15.承租方所属人员为讨薪出现上访、聚众闹事等给出租方造成负面影响现象的,每出现一次,承租方按合同总价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16.因管理不善,造成土地荒芜、沙化等危及土地安全或不能履行合同,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50000元/亩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7.承租方对标的物使用不得破坏基础农田设施,包括管线、道路等,一经发现,必须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向出租方支付50000元以下的间接损失费。

18.承租方所属人员出现违法乱纪,发生治安案件、违反国家政策或在标的被征迁过程中对青苗等补偿标准不满无理取闹,对出租方造成负面影响的,承租方每起按合同总价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出租方有权据此同承租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承租方追究法律责任。

19.承租方在参加本合同标的竞租时,已认可承租标的(土地和建筑物)范围、面积及其周边现状,合同生效之日视为标的移交到位。承租方应到当地(武夷山市,下同)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因承租方经营原因,需使用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后,非出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使用承租标的进行生产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0.如遇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征迁或出租方需要使用该土地或建筑物,承租方自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0日内应无条件将承租土地或建筑物完整移交给出租方。

21.承租方不享受针对该承租标的的任何征收补偿和安置,但承租方有权依据征迁时当地的征迁规定,享受其合同约定的种植农作物的青苗补偿或自行装修部分(需书面经出租方同意)的补偿,该补偿费用由征迁方承担,出租方不再给承租方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如出租方自行需要使用出租标的,其补偿给承租方的青苗补偿或自行装修部分(需书面经出租方同意)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评估金额的50%执行。此外,承租方无任何补偿,当年不减免租金。

22.当出租方与征迁部门签订涉及租赁标的征收协议后,该标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征迁部门,承租方可根据征迁时当地的征迁规定,与征迁部门具体协商补偿事宜,承租方应将上述标的直接交付给征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3.承租方承租土地只有种植国家政策补贴规定的农作物(如水稻、玉米),方可享有国家政策补贴。否则,不能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任何补贴。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随国家政策的变化及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而调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土地转租或分租给他人耕种,造成他人无法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概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24.承租方承租期间水电自理。

25.每个标的资产评估费和测绘费合计7500元人民币由承租方承担。

六、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8年2月8日—2018年3月13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3月14日上午11:00时。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

联系人:吴女士、陈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