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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11119
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宜夏村(现宦溪镇宜夏村梁厝76号)福建省种子公司福州中转站集体宿舍招租
挂牌价 19万元
保证金 60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19-03-11
挂牌结束日期 2019-04-01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吴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305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宜夏村(现宦溪镇宜夏村梁厝76号)福建省种子公司福州中转站集体宿舍招租。租赁期限10年(含6个月装修免租期),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190000元,自第四年起(含第四年)每年年租金在上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租金按年支付,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或将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佣金后,余额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承租方应缴纳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以后每期租金应在每期的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当期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为2年租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宜夏村(现宦溪镇宜夏村梁厝76号),共3栋建筑,约建成于1985年,总建筑面积2023.4平方米,其中建筑物1#楼建筑面积1229.30平方米为三层(局部二层)石混结构无电梯楼房,建筑物2#楼建筑面积465.20平方米为二层(局部一层)石混结构无电梯楼房,建筑物3#楼建筑面积328.90平方米为三层石混结构无电梯楼房。租赁标的现为空置,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以实际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仅限于作为经营住宿餐饮等业务范围的宾馆、酒店、咖啡厅以及办公场所,不得经营“黄、赌、毒”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合法存续,具有酒店经营、山庄、旅馆运营策划或管理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年限不少于2年。

2、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拖欠租金、租赁水电费等不良记录(含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竞价保证金为人民币60万元。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承租方应在租赁标的物移交之日起一年内,投入对租赁标的物装修改造费用应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签订合同满一年,若上述投入不足300万元,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租方享有6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计算时间为:自租赁标的物移交之日起计算),免租期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3、 该标的的装修经营须符合福州鼓岭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对建设的统一规划,并接受鼓岭管委会的监督。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含图纸)须经出租方及鼓岭管委会书面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实施,出租方将对承租方装修改造工程进行监督。装修改造工程结束通过验收后,承租方对工程量结算清单、平面、立面设计图及效果图等提交有资质的出租方认可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决算审核,并承担全部审核费用。以决算审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结果装修改造费用应不少于300万元,如审核结果装修改造费用少于300万元,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设备、家具的投入以采购发票复印件为依据,工程全程接受出租方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

4、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所发生的装修及修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窗、电、水、排污、各类管线、各类设施等),出租方概不负责,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破坏承重墙(柱),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更改房屋主体结构。承租方任何二次装修、升级改造的启动以及改造、装修方案(含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并报出租方及鼓岭管委会书面审核同意并备案,但此审核不代表出租方对承租方装修改造合法性、合理性及其质量的认可。因二次装修、升级改造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且二次装修、升级改造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二次装修、升级改造所需要的相关报批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给予积极配合。

5、承租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必须自行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经营所需的各类登记证书或许可证,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水电费和各种税费等,承担因拖欠费用所引发的所有责任。

7、租赁行为及租赁期间应缴交的税费根据国家法规各自承担。租金收入应负担的房产税及与房产有关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电视、电话、宽带、消防等一切其它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负责及时缴交。

8、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及其它防火规定,自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无条件接受社会和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在承租期间发生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及损失(包括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期间,承租方应负责租赁标的物的安全保卫工作,购买公众责任等保险,承租方应将保险合同交由出租方备案。若承租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命名、冠名,需经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但不得冠用出租方名称。

11、承租期间,承租方应在其可承受范围内优先为出租方的公务接待和会议提供住宿、餐饮和会务安排,具体实施方案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不高于福建省政府公务报销标准执行。

12、承租方应对租赁标的物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费用由承租方自理。若因承租方责任事故造成房屋或屋内设施损毁、丢失的,承租方应照价赔偿或予以修复。

13、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保持租赁标的物整体形象整洁美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其租赁标的物为载体承接第三者的广告、标识、文字等宣传广告。承租方如需申请制作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识或广告,应事先将制作方案书面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

14、承租方必须严格保证用水、用电安全规范,自觉接受供水、供电部门及出租方的管理和监督。水电设施若有损坏,应通知有关水电部门进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同时,在承租期间,承租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承租期间,出租方原有的资产经鉴定确属无法使用的,由承租方报告给出租方按规定处置。

16、承租方应爱护公共设施,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17、承租期间如遇到政府政策性征迁征用,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并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18、出租方保留2间房屋(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做为出租方对出租标的物的管理用房,房屋具体位置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情况下,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确定并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标的物统一装修并承担费用。

19、承租方需在缴齐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物交付承租方使用,并于交付租赁标的物的当日开始计算租期。如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则视为出租方按时交付租赁标的物,租金按约定计收。

20、 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收购或补偿承租方的装修或自置的任何设备设施。

六、竞价方式:网络动态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1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至2019年5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87271926;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陈先生;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