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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26623
名称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三家加油站的土地、建筑物及设备等资产整体招租二次公告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24-04-10
挂牌结束日期 2024-04-29
是否延牌
联系人 阮先生、张先生、刘先生、扶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276、87855200、87821179、87845911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一、租赁标的挂牌价及竞价保证金:

标的名称

首年租金挂牌价

(万元)

竞价保证金

(万元)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三家加油站的土地、建筑物及设备等资产整体招租

197.63

300

1.基本情况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所属三家加油站的土地、建筑物及设备(具体见资产明细清单),总占地面积约6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煤电公司,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1)福建煤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岩红炭山加油站(以下简称“红炭山加油站”)土地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县道605线2公里处,土地面积3542.93平方米,土地证号:闽(2021)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101440号。

(2)福建煤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岩雁石加油站(以下简称“雁石加油站”)土地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新庐省道203线445公里处,土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仅限于原苏邦加油站用地),土地证号:闽(2021)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101489号(土地证面积7347.60平方米)。

(3)福建煤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岩永定矿区加油站(以下简称“永定矿区加油站”)土地位于龙岩市永定县坎市镇马东省道203线502公里700米处,土地面积1028.40平方米,由两块土地证组成,证号分别为:闽(2021)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000384号及闽(2021)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000512号。

(4)本次租赁标的3宗土地上建设有3家加油站,加油站营业执照均登记在煤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福建煤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许可项目为:润滑油销售等。目前三家加油站处于闲置状态。

2.特别披露事项

(1)三家加油站用地土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非商服用地,若要对原有加油站进行改造,土地性质可能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等产生影响;竞租方须在加油站地址不变、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依法改造。

(2)本次租赁物上原有三家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红炭山加油站、永定矿区加油站、雁石加油站。三家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的经营主体均还在原承租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中:红炭山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效期至2025年7月8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雁石加油站及永定加油站未进行双层罐防渗改造,危化证被当地应急局暂停年检(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6月27日到期),该两座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于2019年被当地商务局暂扣(均于2023年1月24日到期),需经过改造、验收、取证后,才能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红炭山加油站建筑物、设备相对完好,可以正常使用。永定矿区加油站、雁石加油站自2017年11月至今未曾启用,目前储油及加油设备中4个储油罐、6台加油机均已无法正常使用。

(3)2023年9月26日,龙岩互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到出租方摸底“红田路四期(华莲西路——人民路)拆迁改造项目”,红炭山加油站用地已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纳入红田路四期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所属土地及建筑物可能存在被政府拆迁、征用、收储等不确定性风险。当政府拆迁、征用、收储或遇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次整体出租标的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加油站提前终止租赁,涉及提前终止租赁的加油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根据终止个数占比按实结算,多还少补,并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限内,承租方将涉及提前终止租赁的加油站归还,否则,全面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未涉及终止租赁的加油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本竞价须知规定收取,不做调整。

以上租赁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证件的数据为准。若在看样期至租赁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3.(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应踏勘租赁标的现场,并自行承担踏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踏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二、用途、期限、免租期、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租金标准及递增方式

1.租赁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经营活动,主要用于但不限于加油站成品油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租赁期限:15年(具体承租起止日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免租期:3个月(包含在15年租赁期内)。

4.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清,合同履行期满且未出现违约行为的,在交还标的实物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还承租方。

5.租金标准及递增方式:第一年租金按公开竞价确定的成交价,后续每个租赁年度在上一租赁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2%。合同签订之日起前3个月为加油站改造及证照办理期,免收租金。若遇到本公告“2.特别披露事项”第(3)点情形,三座加油站年租金根据挂牌前的评估值(评估值分别为:红炭山加油站年租金104.07万元;雁石加油站年租金53.94万元;永定矿区加油站年租金39.62万元)按占比据实结算(若有竞价产生溢价,溢价按同比分别结算)。

6.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支付(以12个月为一年,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扣除3个月为加油站改造及证照办理期,免收租金,以后每年第一个月25日之前支付当年租金,出租方收取租金时向承租方出具正式发票)。

7.相关税费:租赁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电话、有线、宽带网络、卫生、所有税费、及政府行政收费 (包括治安、市政管理费等)等各项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并按收费标准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1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含1000万元)以上,具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资质(以相关部门批准为准)的企业法人。

2.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3.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应接受的主要承租条件

1.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及其它违法活动(承租方依法批准取得的经营许可项目除外)。

2.租赁期间如需对租赁物进行地面改造、装修及设施配置,须依照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进行并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3.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物及其所有构筑物负有发现、排查和排除隐患的义务,负责对租赁物和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日常管理等,对失修、损坏部分及时修复,所发生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租赁物及其所有构筑物、配套设施安全使用,同时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承担租赁期间的环保、综治、消防、安全等责任,租赁期间在租赁物内发生所有事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5.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保障消防安全,在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及损失(包括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自行办理各项经营许可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含手续办理等)中的一切经济、民事、行政和其他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及其他责任。

7.承租方应自觉遵纪守法,履行社会综治义务,自觉配合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并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8.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租赁物转租或与第三方以变相合作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对外转借、抵押和提供担保等事项。

9.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改造、装修、购置办理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已依法办理的加油站经营许可证照等无形资产)之所有权属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毁坏或拆除改造,以及保持证照的有效,不得进行抵押、质押等,确保无形资产的完整性。

10.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20日内迁离并向出租方交还标的,同时办理相关证照变更、移交手续,并结清应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12.若出现因政府规划调整或道路改造等原因导致租赁物及其构筑物被收储、拆迁、征用情况,按以下方案处理:

如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如拆迁、征用、规划调整等原因被收储拆迁,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补偿、赔偿等责任。如政府有相应的补偿款,其中,标的土地补偿款及其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款和出租方原有三个加油站设备设施的拆迁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增加投入的新增设施设备补偿款归承租方,承租方不得再向出租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等。

13.其他须承租方接受的承租条件详见租赁合同。

五、违约责任

承租方缺乏法律依据而要求终止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或推迟半年未结清租金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没收人民币贰佰万元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还需按履约保证金的叁倍支付违约金。

六、特别约定

1.承租方应在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红炭山加油站改造工程施工(不含装修或变更土地性质)、办理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约定时间节点完成,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

2.出租方如实披露上述租赁物及其证照的现状,并提出特别约定,意向承租人应进行充分了解,自行评估并自愿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租赁物必须以及可以用于加油站用途等。

七、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八、公告期限: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29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4年10月7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员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315276、87855200、87821179、87845911;

联 系 人:阮先生、张先生、刘先生、扶女士;

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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