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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19841
名称 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杨梅路华光大厦17号部分店面、C幢301号部分房屋整体招租
挂牌价 0.73万元
保证金 3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2-05-23
挂牌结束日期 2022-06-13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张先生、阮先生、扶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

标的情况:

房屋标识

计租面积

(㎡)

状态

首年月租金

(元)

竞价保证金

(万元)

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杨梅路华光大厦17号部分店面、C幢301号部分房屋(整体)

213.68

空置

7300

3

以上标的地址位于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杨梅路华光大厦。

1、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杨梅路华光大厦17号部分店面产权面积为145.68㎡,已出租面积77㎡,剩余面积为68.68 ㎡为此次租赁面积。

2、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杨梅路华光大厦C幢301号部分房屋,产权面积为186.7㎡,其中出租方自用面积41.7㎡,剩余面积为145 ㎡为此次租赁面积。

提示:标的以现状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商业及住宅(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用于有腐毒化工、蚀性化工、酒店、餐饮、娱乐场所及法律法规等不允许的行业);

2、租赁期限:5年(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3、装修免租期:无;

4、履约保证金:三个月首年月租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缴交;

5、租金支付方式:按期支付,每三个月为一期,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先交后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即付首期三个月的租金,后续每期结束前的5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

6、租金递增方式:从第二年起(含第二年)开始递增,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

7、水、电、通信网络等保证金:1个月首年月租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缴交。

8、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能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的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与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省盐业系统内企业曾有租赁关系但有欠租行为的不能参加竞租。

3、竞租人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竞租人应在报名时签署关于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无犯罪记录、无涉及(被告)诉讼案件的承诺函。

5、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承租条件

1.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者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调换租赁标的,并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若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项合同并缴纳了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后,因出租方原因拖延了承租方的实际入驻时间,那么已签合同的起、止日期同步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还(固定装修部分如:入墙、入地、入顶、中央空调等归出租方所有,不得拆除)。《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前,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财产可自行处理,并于合同终止当日,向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不得转移、破坏房产原有设备、财产,同时承租方不得拆除已有装修,保证已有的水电线路(包括已有给排水、强弱电)畅通且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并保证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产租赁范围内的卫生清理工作,如有违反,出租方将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并由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承租方逾期归还,除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经济责任外,出租方有权强制清场。

3.租赁房屋外部广告位归出租方所有, 承租方如果需要在租赁房屋的外立面悬挂空调外机、广告、夜景照明等设备,整体方案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广告设置要求,并经过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若悬挂与承租方经营无关的广告,承租方有偿使用,收益归出租方。租赁期间承租方的广告牌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因广告设置引起的纠纷由承租方负责解决,与出租方无关,如因承租方设置广告造成出租方或其他第三人的损害,承租方必须负责赔偿出租方与其他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4.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的各项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并自行缴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拖欠费用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出租方无关。

5.承租方为企业法人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除外),必须由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共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共同承担并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6.在租赁标的租赁期内,若遇政府决定征收房屋或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意外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结算,多还少补;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包含承租方自行装修部分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实际估价金额,待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款后,据实支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必须遵照出租方发出的通知中所示期限,无条件搬离,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且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7.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房屋租赁合同》;产权所有人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六、竞价保证金:详见第一条第1点标的情况。

七、公告期限: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13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经办联系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八、咨询电话: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