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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09052
名称 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部分房产招租延期公告
挂牌价 125万元
保证金 125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18-05-10
挂牌结束日期 2018-06-30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吴小姐
联系电话 0591-87315305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我中心于2018年3月29日公告的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部分房产招租项目,在标的招租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告期自即日起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顺延,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具体如下:

一、租赁标的: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部分房产招租。租赁期限20年(含6个月装修免租期),第1年至第5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125万元,自第6年起(含第6年)每5年年租金在上5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年支付,租赁标的移交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第一年租金(即第1年至第5年年租金成交价的一半,因有6个月装修免租期),后续每年12月1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25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昌福铁路尤溪火车站南侧的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一幢,总用地面积3333.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249.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371.76平方米(本次租赁标的约为9931.4平方米,约440.36平方米为出租方自用面积,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约9339.65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约1032.11平方米。四至范围为:北至火车站站前道路,南至团结村安置区道路,东至移民创业园,西为空地。建筑层数10层,其中主楼地下1层、地上9层,附属商业楼3层。地下室1层为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地下车库等;附属商业楼1-2层为商业店面、第3层为教材仓库(约246平方米自用,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一层为接待大厅、配电房、西侧商业店面(3间约88平方米自用,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东侧店面(3间约106.36平方米自用,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等;二层至八层为客房,各16间,共112间;九层为多功能厅、会议室等。

租赁标的产权证尚未办理,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以实际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从事以酒店经营为主及关联项目的经营、使用。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酒店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且无失信行为(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和其他违法记录。

3、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25万元。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以租赁标的现状进行招租,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看样实况为准,双方共同对租赁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登记造册,并作为合同附件。

2、承租方应提供二次装修设计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审查通过后,承租方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查备案,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为确保租赁标的前期筹备、装修、运营的顺利进行,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装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出租方将分别在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装修完成30%后,装修完成60%后,以及装修完成及消防验收合格后分三期平均返还(不计息)。从租赁物移交之日起算,承租方应在一年内完成对租赁标的的装修及消防验收合格并正式开业,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未返还的装修履约保证金。

4、租赁标的的装修应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精神,由承租方负责实施。

5、二次装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委托和监理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6、竞租人需自行组织相关人员前往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现场查看,在确认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现状有条件建成旅游饭店三星或准三星级标准酒店后,在参与竞租报名时,竞租人应提供三星或准三星级达标承诺书,视为竞租人认可现有标的物的硬件符合三星级或准三星酒店的各项条件。竣工后应达到具备旅游饭店三星或准三星级标准酒店。

7、闽中新华文化城装修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资产所有权(不动产全部资产)归出租方所有,具体项目详见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书,并附上由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租赁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图纸一份,由双方盖章确认的设备清单一份。

8、租赁标的二次装修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合同签订时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委托租赁标的所在地的公证处对租赁合同进行公证,相关公证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10、租赁标的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图图审费、预算评审费、监理费、工程结算审核费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租赁标的成交价为含税价格,当承租方支付租金后,出租方将为承租方开具等额发票,交款单位(税务发票中的购买方单位名称)只能为承租方(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新设立的新公司)。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产生的全部税费(不含缴纳租金部分的税费)及在经营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年检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二次装修前,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对标的物现状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电力等设备)进行共同确认,形成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资产清单档案》,作为出租方的资产移交给承租方经营管理使用。

13、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资产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使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租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出租方无关。

1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任何人员伤害或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若发生财产损毁、灭失或盗窃等情况,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均与出租方无关;为降低风险,承租方应将承租场所纳入保险,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承租方必须在尤溪县境内设立与酒店经营相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由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享有合同的权利和履行约定的义务,对租赁标的物独立核算,在尤溪县境内交纳税费;同时承租方必须对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年的租赁期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具体以承租方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新公司设立后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16、租赁期间,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资产出租方拥有资产所有权、监督管理权,承租方拥有使用管理(租赁经营)权。《资产清单档案》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合同期满据此清单及租赁期间调整变更的资产清单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收回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17、租赁期间,因设施、设备、物品等资产损毁、灭失、使用到期、自然损耗的,承租方应按不低于原《资产清单档案》所列项目和价值进行添置和补充,并及时调整变更相应的资产清单。如果承租方未予以添置和补充的,在向出租方返还财产时应按《资产清单档案》所列的财产估价金额予以赔偿。

18、租赁期满后,根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资产清单进行资产盘点移交。属固定资产部分,所有设施、设备若有损坏、灭失的,承租方应修复合格和添置后,交还给出租方,出租方对承租方不进行任何补偿;属低值易耗品部分,承租方需按原移交时的性能、标准交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财产估价金额予以赔偿,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具体见资产清单。在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资产清单外,承租方自行增添的设备、家具(未形成附合部分,且不包括装饰、装修部分)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其余部分归出租方所有。因拆除未形成附合部分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

19、在租赁期间,承租方确需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扩增等,在不影响租赁资产及附属设施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报消防、规划建设和公共安全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0、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备及系统;承租方进行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均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规范的要求,依法办理消防方面的批准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在租赁期限内,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正或政策的变化,提高对消防或星级宾馆的条件,承租方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整改到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出租方不予承担。                        

21、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经营用途,不得从事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对尤溪县闽中新华文化城资产进行转让、以及提供抵押、质押、典当等形式的担保。

22、承租方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整体对外转租或整体对外承包经营。承租方部分对外转租、对外发包经营的,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并报出租方备案。承租方部分对外转租、对外发包经营的,仍然不免除承租方交纳租金等义务。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对外转租、对外发包等违约或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的,承租方必须予以整改。

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