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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18150
名称 福清市江阴工业区部分面积招租
挂牌价 10.1121万元
保证金 30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1-09-30
挂牌结束日期 2021-10-26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张先生、阮先生、扶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

标的情况:

房屋标识

计租面积

状态

首年月租金

(元)

竞价保证金

(万元)

福清市江阴工业区部分面积

64亩

(42666.67㎡)

空置

101121

30

以上标的坐落于原东南电化公司消防站以西、东南电化二期烧碱项目原盐堆场以北、万华化学应急救援中心以南,面积为64亩(即计租面积为42666.67㎡)。

提示:标的以现状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用途、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用途:租赁标的仅作为临时材料堆放使用,且不得建设临时及永久性建筑;

2、租赁期限:2年(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3、免租期:无;

4、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

5、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接受银行汇票形式支付),在每个租赁周期开始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先付后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后续每期在每期开始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租金;

6、租金递增方式:无;

7、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且能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

2.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与出租方有法律纠纷的不能参与竞租。

4、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承租条件

1、出租方拥有该场地的使用权,承租方仅可使用该场地用作项目建设临时材料堆场,出租方有权随时对租赁标的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不得变更租赁标的范围、租赁标的性质,不得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转租他用。如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因承租方违规,导致出租方收到行政处罚,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如造成出租方税收优惠等间接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保卫等管理措施。因承租方不慎发生的各种事故或设备、材料丢失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的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未续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必须在三日内搬清属于自己的设备及其他物资,如承租方拖延,按日支付逾期清场违约金1000元,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租赁标的范围内的遗留物品,拆除临时建筑,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5、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6、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租赁合同》;产权所有人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风险揭示:

若出租方需要提前收回租赁标的终止《租赁合同》,应提前90日以函件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租赁费用按实际使用的天数核定;若承租方需要提前退回租赁标的的,承租方应提前90日以函件通知出租方,租赁标的租赁费用按实际使用的天数核定。

五、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六、竞价保证金:详见第一条第1点标的情况。

七、公告期限: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6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经办联系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八、咨询电话:0591-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