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07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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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12套房产分别招租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17-04-06 |
挂牌结束日期 | 2017-04-25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0591-87855200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受企业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及挂牌价格:
序号 |
标的名称 |
建筑面积(m2) |
第一年月租金 (元) |
竞价保证金(元) |
1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103 |
87 |
2100 |
5000 |
2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104 |
87 |
2100 |
5000 |
3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105 |
87 |
2100 |
5000 |
4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106 |
87 |
2100 |
5000 |
5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204 |
87 |
2100 |
5000 |
6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304 |
87 |
2100 |
5000 |
7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306 |
87 |
2100 |
5000 |
8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307 |
87 |
2100 |
5000 |
9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403 |
87 |
2100 |
5000 |
10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503 |
87 |
2100 |
5000 |
11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504 |
87 |
2100 |
5000 |
12 |
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804 |
87 |
2100 |
5000 |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晋安花园三喜阁,以上租赁标的占地面积范围以及状况以实际看样为准,其中204、306、307、503、804现状空置,103、104、105、106、304、403、504有原租户,可在三个月之内退出。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租赁期限、用途、租金递增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租赁期限: 2年(自租赁标的移交之日起算);
2.租赁用途:居住;
3.租金递增方式: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
4.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于本项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支付首月租金,后续每月5日前向出租方支付;
5.装修免租期:无;
6.税费承担。租金发票税费和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三、租赁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与首月租金等额的3个月租金,于本项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逾期支付租金处理。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 承租方必须自行协调解决租赁中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承租方须接受的承租条件
1、承租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2、承租方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如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要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装修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将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
3、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4、出现下列情形这一时,出租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并没收三个月保证金。
(1)承租方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
(2)承租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3)承租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4)承租方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6)承租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5、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6、本项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于当日内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同时结清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有权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承租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7、本项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1个月向出租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8、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承租条件详见《租赁合同》。
六、竞价方式:密封式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7 年4月6日—2017年4月25日。(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八、咨询电话:0591-87855200 87845911。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