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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26556
名称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茶亭院区科教楼地下停车场招租
挂牌价 22.12万元
保证金 80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4-04-03
挂牌结束日期 2024-04-23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吴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305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茶亭院区科教楼地下停车场招租,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月租金挂牌价人民币221200元。租金按月结算。租赁押金为3个月租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停车场位于福州市茶中路20号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茶亭院区科教楼负一至负三层,面积约3441.15平方米。本次招租为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共425个(具体详见附件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科教楼车位设备及车位数量统计表)。停车场的道闸设备配置情况见附件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科教楼停车场道闸设备清单。停车场全天候开放。油漆地面。租赁标的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仅用于停车,不做他用。

四、竞租人及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具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具有综合性医院停车场管理经验;具备机械停车场维护保养及数据安全管理能力;

5、具有完善的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及车辆安全管理体系。

6、在本项目(含上一轮)招租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单位不得参与竞租。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承租方严格按出租方指定的位置安排停车收费。

2、承租方须无条件提供部分免费停车位,包括医疗卫生系统急救、会诊等来访车辆;主管部门车辆;党政机关、公、检、法、武警、押钞、军队和应急救援等公务车辆;出租方协作单位的送药、送血浆、送设备和材料及基建用车;出租方接受参观、检查和举办大型活动时,需要临时提供的停车位等。其他外来车辆收费必须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目前收费标准依据:《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2〕64号),所有收费车辆实行先停车后收费的原则,若被上级物价部门通报违规收费情况,承租方应负责解释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租方负责,被上级部门通报违规收费查证属实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第一次伍佰元,第二次壹仟元,第三次壹仟伍佰元,第四次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租赁押金。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改变,承租方应无条件按新收费标准执行,双方友好协商,承租租金按出租方自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金额作相应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3、承租方应在现有设备基础上改造或新建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①临时车辆:入场车牌识别自动放行,自助缴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不停车出场;

②固定车辆:系统比对白名单不停车进出场;

③在停车场内张贴停车场管理账号二维码,方便车主提前扫码缴费,先缴费后出场,出场时无需停车;

④可设置缴费时效性;

⑤出口应实现现金缴费,二维码扫码缴费出现问题时,应在5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引导人员现金缴费;

⑥相应建设投入由承租方承担,并且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建设完成。

4、承租方需积极响应《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停车场管理,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在核实位置设置停车引导电子屏,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方因特殊工作需要,需占用更多车位时,凭出租方通知,承租方需无条件优先满足,如占用承租方租赁车位的,出租方将按占用的车位数减少相应的承租金额。

6、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有权根据合同以及投标方案对停车场承租方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责令整改、督促违约责任执行等,承租方必须予以配合。

7、承租方应配足够人员引导车辆按停车位停车和收费窗口值守,班内时段(按照医院班内时段分别向前、向后延伸半个小时)每个楼层必须保证至少2名工作人员在岗上班(必须熟练掌握机械停车设备操作规程),班外时段每个楼层必须保证至少1名工作人员在岗上班,出口至少1名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上班;停车场指定1名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机械停车设备操作规程)。所有车场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政审,并提供政审材料和身份信息向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备案,人员如有变动,重新提供政审材料及身份信息,未提供者,不得在出租方停车场工作。出租方监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承租方减少现场车管人员的,每少一个岗位则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壹仟元。

8、因机械停车设备的特殊性,承租方需免费提供代客泊车服务,需配备驾驶技术熟练的代客泊车人员,应持有C1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泊车导致的刮擦、赔偿、交通事故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与法律责任,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故障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9、承租方派驻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制服,并穿着反光背心,反光背心上需有明显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标志(具体样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出租方监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承租方未按规定要求着装的,每发现一人次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壹佰元。

10、承租方需做好车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车场内消防安全。车场管理人员在出租方场地内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禁止违规用电,禁止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在停车场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要掌握消防基本常识,熟悉车场内消防器材(消火栓和灭火器)的使用。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将在停车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承租方必须对所配备的器材确认后接收管理,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无缺,如有发现停车场内消防器材缺失,承租方应立即自费补齐同规格的消防器材。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有权对停车场内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承租方应积极接受检查并立即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承租方未在要求期限内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押金,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处置。

11、承租方需自行办理与停车场经营相关的一切手续,自行完税,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承租方所聘请员工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工伤、医保、社保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连带责任。承租方工作人员在出租方场所内执勤中因公受伤或受到其他意外导致财产、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及其它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冲突的,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可予以协调解决,协调不了的通过相关执法部门解决,对于纠纷、冲突产生的所有赔偿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若出租方因上述情况受到损失,可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12、停车场的装修设施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将租赁的停车场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如有损坏要原样修复并确保能够正常运行使用。承租方如需对停车场进行装修改造应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停车场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3、承租方自行安装、设置标识标牌应提前向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进行报备,取得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有权根据出租方实际需要,要求承租方安装、设置相应标识标牌。

14、停车场卫生由承租方负责,清洁内容包含不限于地板、机械设备、吊顶蜘蛛网等。每天至少打扫1次以上,定期进行清扫、除尘、打蜡、抛光,以去除灰尘、杂物和油污,保证地板光泽和防滑性能,保证车场卫生清洁。

15、承租方不得私自占用停车场内的空置房间;由于科教楼地下停车场亦属于人防工程,场内除立体机械停车位、车闸、指路标识等出租方明确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物资外,其余场内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擅自使用。若发现承租方擅自使用、占用的,由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责令整改,造成设备设施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追偿,承租方拒绝赔偿的,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

16、承租方应自觉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减少冲突,若出现纠纷应自行解决,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应教育车场管理的所有员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避免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冲突,如遇投诉停车场管理问题,承租方应作出说明,并向出租方代表提交纸质材料(承租方盖章)备案,如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投诉,每次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

17、承租方必须负责看护保管车辆。发生在出租方停车场内的一切车辆丢失、刮伤、赔偿、交通事故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能明确责任方的由承租方负责协调处理,如未能明确责任方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承租方应严格按照机械停车位标注的使用规格引导车辆停放,不得停放超过机械停车位规格的车辆,若因引导停放不当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承租方应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19、停车场设施设备(如机械停车位、车闸、指路标识等)由出租方提供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期内由承租方负责维护和清洁,机械停车位的外表应保持干净整洁,内部机械部件应定期清洁和润滑,如因承租方过失致设备破损,承租方应独立承担赔偿与修缮责任。承租期满后,停车场所有设施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押金。承租方将停车场设施交还出租方时,需经双方核对设施完好无故障。设施有故障时,承租方需对故障进行修理恢复,保证正常使用,若承租方不予修复,出租方有权请第三方公司维修,从租赁押金中扣除修理费用或不予退还租赁押金,租赁押金不足抵扣损失的,出租方保留追偿权利。停车场产权及相关一切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20、承租方在停车场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经营和安全生产,并承担经营生产过程中的治安、消防、用电等一切安全生产责任。

21、出租方提供用电设施,由承租方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应费用,进驻之日双方代表共同进行电表抄表,后续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标准为1元/度。在合同生效前,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共同对水电设备进行状态核查,以确保其完好无损。经确认后,水电表前端的线管、开关等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责任由出租方承担;水电表后端的线管、开关、龙头等设备,则由承租方负责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对电线、插座、水龙头、断路器等关键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相应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若水电表后端的设施出现故障或问题,承租方需确保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维修处理。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修改水、电等线路,不得擅自移动电表等。因保管不善造成停车场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承租方对停车场只有经营管理权,不得擅自处置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将停车场转租、转借、转让、抵押或赠与第三方使用或经营,不得在出租方区域内做任何广告。

23、承租期满后,如承租方不继续承租或未取得继续承租权,应在合同到期日的前一个星期内将属于自身的物品全部搬出,对逾期不搬的货物视为遗弃物,出租方有权处置,因承租方拒不退场或逾期未清理造成的丢失、损毁或其他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4、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停车场以及停车场营运许可的一切相关证件手续守法经营,按期年检,自行完税,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承租方应当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相关证明、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证照统一、规范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显眼位置。

25、承租方在出租方内的停车收费系统所有收费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上级部门和出租方检查,承租方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收费记录或改变收费功能。承租方必须每半年一次将收费记录报送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存档,未报送记录不得删除。

26、因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院发展政策和试行机制的调整,出租方停车场承租受到政策性的干预或变更导致停车场不允许继续承租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停车场租赁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等。

27、承租方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承租期间因违法经营或各项安全措施不合格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停车场租赁合同,并没收押金。

28、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或其他费用时,承租方应按时缴纳,否则出租方将从承租方租赁押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在出租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同时应按要求补足租赁押金,且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9、承租方对出租方职工的停车收费如有办卡并预存款收费的,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应做好所有职工的清退款手续,如发现有未退款的,出租方将不予退还租赁押金,直到清退完毕后,出租方才给予退还租赁押金。

30、承租方抵触或不配合出租方保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对其违反合同条款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停车场租赁合同,并没收押金。

31、承租方未能为其员工投保或维持保险,不得限制承租方在停车场租赁合同或任何适用的工作通知单项下应承担的责任。

32、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停车场租赁合同》。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竞价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

八、公告期限: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23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2024年6月28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4月23日17:00时。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获取相关竞价文件。

九、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

联系人:吴女士、陈女士、林女士;

附件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科教楼车位设备及车位数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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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科教楼停车场道闸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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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