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项目频道 > 承包租赁项目 > 房产
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10198
名称 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2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8-11-05
挂牌结束日期 2018-11-28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吴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305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2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3年,月租金挂牌价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月租金挂牌价(元)

租赁用途

竞价保证金

(元)

1

鼓楼区黎明福屿路115号房屋3-7#店面(新门牌:福屿路41号)

约57

114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68000

2

鼓楼区五一北路111号办公楼下3#营业厅(门牌号111-1、2)店面(新门牌:五一北路111-4、5号)

约68

10687

64000

3

屏东城1-3号楼连接体一层17#店面

约66.46

10929

66000

4

鼓楼区道山路101号思景大楼一层9#店面(新门牌:道山路101-15号)

约228.52

38132

229000

5

鼓楼区铜盘路6号店面(新门牌:铜盘路6-2号)

约58.41

9132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55000

6

鼓楼区温泉路11号3#店面(新门牌:温泉路11-3号)

约45

5632

34000

7

鼓楼区六一北路382号瑞云花园1座一层2#店面(新门牌:六一北路382-1号)

约125.64

13287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80000

8

鼓楼区市直湖前小区16号楼07、08#店面(新门牌:江厝路80-62号)

约107.21

9387

56000

9

鼓楼区东水路33号2#店面(新门牌:东水路35号)

约12

2411

14000

10

鼓楼区六一路琼河村158号两个车库及楼上店面

约140

12927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78000

11

省直屏西小区78栋底层5#车库

约20

300

仅限停泊承租人自有车辆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和经营场所使用

2000

12

省直屏西小区102栋-1#

约28.27

412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25000

13

省直屏西小区102栋-2#/二层

约156

11047

66000

14

省直屏西小区102栋-3#4#

约54

14297

仅限经营社区医药、卫生服务项目

86000

15

省直屏西小区102栋-5#

约27.7

8478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51000

16

省直屏西小区102栋-8#

约27.7

4326

26000

17

省直屏西小区102栋-10#

约27.7

6695

40000

18

省直屏西小区102栋-11#

约17.6

3746

22000

19

省直屏西小区102栋-12#

约16.56

3534

21000

20

省直屏西小区102栋-13#/二层

约126

8923

54000

21

省直屏西小区104栋-1#

约36

3152

19000

22

省直屏西小区104栋-3#

约36

3605

22000

23

省直屏西小区104栋-10#

约7.5

593

4000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23为简单装修。标的1、5、6、8、11-23:产权证未办理,土地证未办理;标的4、10: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尚未办理;标的2、3、7、9: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已办理。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其中标的3-10、12-23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三、竞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标的1-13、15-23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承租方参与竞租不受此条件限制); 标的14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需提供跟租赁用途相对应的经营许可证明(原承租方参与竞租不受此条件限制)。

四、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竞租人在报名时须填写经营用途确认书,经营用途只能填写一种,且必须是竞租人主要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类别(非经济活动及出租方明确经营用途的除外),如类别下存在子分类,须填写至最小一级。

3、竞租人为法人的,申报的经营用途须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冲突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对应的资质。

4、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须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后方可参与竞租。

5、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不参与竞租或未能竞得的,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办理该房产的腾退手续,及时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

6、标的房产竞得人为非原承租方的,须待原承租方腾退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7、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8、承租方对标的房产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标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9、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

10、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缴交事宜。

11、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房产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12、租赁期满后标的房产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添附于标的房产的附属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3、标的房产的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14、承租方空置标的房产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28日(若在此公告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18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87271926;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陈先生;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