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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GY00004228
名称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3519%股权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5-06-29
挂牌结束日期 2015-06-29
是否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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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企业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以下转让标的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现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3519%股权(对应于注册资本中33,193.54万元的出资额)。挂牌价为人民币248,951.55万元。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标的公司股权构成

1、广发华福前身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是我国首批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03年4月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注册资本55,000万元,总部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广发华福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0.35%股权; 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持有33.71%股权;漳州市投资担保中心持有3.59%股权;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持有1.35%股权; 福建省华兴集团公司持有1%股权。(上述股权比例均为四舍五入之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以2010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转让标的评估值为2,486,319,988.08元。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2010年8月31日,广发华福总资产为9,881,873,937.74元;总负债为7,509,318,561.85元;净资产为2,372,555,375.89元。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由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全民所有制企业;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集团公司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文)的精神,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受让方60%以上资产、业务收入及经营机构应在海峡西岸经济区;

(4)应具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

(5)不存在直接控股、间接控股或直接参股证券公司的情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除外);

(6)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已取得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如需);

(7)本次股权转让接受若干个受让方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名;

(8)联合体成员中如有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不受以上(1)、(2)项的条件限制,但金融机构拟受让股权不应超过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

五、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一)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纳挂牌价30%的交易保证金。如经征集只产生1名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含联合体)则协议转让,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经征集产生2名及以上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含联合体),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一旦竞价完成,则拟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未确认为拟受让方的保证金,则在该标的转让结果揭晓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产权交易机构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形式审核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意向受让方在形式和内容上满足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因存在如下事实或不当行为,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受让转让标的或未能出具无异议函的;(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3)至报名截止时止,产生2名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含联合体)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公开竞价(采用综合评审法)程序;(4)确定拟受让方后,拟受让方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产权交易机构规则、受让条件要求的。

3、款项支付:(1)股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拟受让方应另行支付款项以使已支付款项达到转让价款的50%;对于转让价款中未支付的50%部分,拟受让方应当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足额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支付的银行履约保函。拟受让方应于股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中未支付的50%部分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结算账户。

(2)因签署和履行股权交易合同所产生的任何税收、费用或支出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股权交易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照产权交易机构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同意:

(1)转让方享有转让标的所对应的从资产评估基准日(2010年8月31日)至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本次交易总的转让价款最后一笔款项划入转让方账户之日)期间的标的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以下简称“期间损益”)。即转让方应当享有的期间损益金额为:标的公司在资产评估基准日(2010年8月31日)至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止经审计净利润×0.603519。转让方同意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之后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

当期间损益大于零时,转让方将在办理转让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前,提议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其中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现金红利(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完后之现金红利)金额等于标的公司在资产评估基准日(2010年8月31日)至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止经审计净利润×0.603519,以确保转让方能够通过本次分红获得与上述期间损益相同金额的款项。前述方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拟受让方不应有不同主张。

(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锁定所受让股权,在锁定期届满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5、标的企业除转让方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资格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6、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之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根据该等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相关竞价文件的内容。

7、意向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不主张变更标的公司注册地。

8、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受让转让标的后拟对标的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方案,业务支持发展方案等。

(二)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于2010年8月31日至转让标的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前,决议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合计120,678,557.23 元,其中转让方享有的现金红利为72,831,791.20元。

2、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程序确定拟受让方后,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实施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其他事项详见相关竞价文件。

以上公告期限:2010年11月9 日-2010年12月6日;报名截止时间:2010年12月7日17:00。

以上转让标的具体交易方式、报名地点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详情欢迎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程先生、黄先生;联系电话:0591-87845911;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十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