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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QT00017892
名称 京台、福银高速公路部分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招商
挂牌价 123.957725万元
保证金 100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1-08-27
挂牌结束日期 2021-09-16
是否延牌
联系人 陈女士、赖先生
联系电话 0591-87276322、87838107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一、项目简介

1、招商标的挂牌价及保证金:

招商标的

面积(㎡)

首年管理费挂牌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

(万元)

京台高速公路铁岭大桥44-49号墩、福银高速公路上街大桥11-97号墩桥下空间

面积合计约59813.61平方米

123.957725

100

注:1、上述两个场地作为一个标的统一招商。2、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以下称桥下空间),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用地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包括落地互通、枢纽互通的互通区域)。

2招商标的基本情况

场地一:位于京台高速公路铁岭大桥44-49号墩桥下空间,地处闽侯县荆溪镇,面积约6496.94平方米(约9.75亩,具体按实地测量为准)。

场地二:位于福银高速公路上街大桥11-97号墩桥下空间,地处闽侯县上街镇,面积约53316.67平方米(约79.98亩,具体按实地测量为准)。

上述两个场地作为一个标的统一招商。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招商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风险)提示

(1)招商标的暂未取得土地证,意向方竞得招商标的后,不得以招商标的未取得土地证为由,拒签成交材料、《保护性利用协议》等文件,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保护性利用协议》。

(2)意向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是否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次招商项目使用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招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3)招商标的以现状招商,意向方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方缴纳保证金并参与招商,即视为该意向方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4、使用用途:小型汽车停车场。

5首年管理费挂牌价:人民币123.957725万元。挂牌价为招商标的首年管理费底价。招商标的的管理费不含其他任何费用,即使用方要自行负责物业管理费、水、电、卫生、公摊费等日常管理、经营管理的一切相关费用。

6、使用期限及管理费递增方式:使用期限10年,从交付招商标的之日起算,具体使用期限起止日以《保护性利用协议》约定为准。首年度(12个月为一个年度)年管理费(含税)为公开招商确定的成交价,从第二个年度起(含第二个年度)至使用期限结束,每年度年管理费在上一年度年管理费基础上递增5%。

7、管理费支付方式:管理费按年支付,先付后用,且应在每个使用年度首月前5日将本年度的管理费汇入招商方指定账户。

8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使用方应于《保护性利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招商方支付协议总金额10%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管理费及各项费用。协议期内,若使用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招商方在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使用方。该招商标的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方应如期交还招商方。

9、合同签署:招商方与使用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保护性利用协议》。

二、意向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须具备与场地使用用途相对应的经营资质;

2、使用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使用方近2年内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使用方与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各级权属子公司不存在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5、使用方未被列入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管理系统黑名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也不接受转包或分包经营;

7、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向方须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详见项目《招商文件》。

三、意向方(使用方)应接受的使用条件

利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须遵循以下要求:

1、使用方利用公路桥下空间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以及救急抢修、消防等要求,保障相关作业空间。

2、公路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要配套监控、照明、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以及安防等设施,并满足排水要求。

3、用于停车场的,应当平整、防滑,维持桥梁下部结构物原状并满足桥梁排水强度要求。场内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并应当设置有符合标准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桥柱周边应当设置防撞、防碰、防擦设施,出入口应当设置限高防撞设施和标志。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4、为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目的必须开展相关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

5、使用方不得擅自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在桥下空间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6、使用方需在场地内建设临时设施的,应在实施前30日内提交具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设计方案和图纸供招商方审查,在征得招商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招商方的审查意见不作为使用方履行地方规划审批、建设许可等的依据,使用方须负责取得项目的地方许可包含不限于规划审批、建设许可等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使用方项目无法取得地方许可导致场地无法正常使用或设施设备被相关部门拆除,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管理费按实际协议时间结算,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使用方,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招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赔、补偿。

7、如因政府管理、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以及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设施或上级有关管理单位等需要利用桥下空间的,双方需提前终止协议收回场地的,招商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应按招商方要求时限无条件腾退和撤出,即应在限期内拆除临时搭设的建筑物、清理场地,并无条件将场地交还招商方。政府补偿中若涉及由使用方投资建设的部分归使用方所有;若无补偿,招商方不承担赔补偿责任和义务,相关损失由使用方承担。使用管理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8、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的,使用方应于期满或提前终止后30日内将场地及原有配套设施以良好、规整、的状态交还,招商方不需要留置的设施,使用方须完成拆除清理;未能按照约定交还的,招商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使用方承担,招商方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有权向使用方追索偿还。

9、招商方如有需要,使用方应优先满足招商方养护机械、战备、抢险物资的储备要求,使用管理费按所占用面积、实际占用时间对应核减当期管理费。

10、利用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2)堆放、存放重物,影响桥梁下部结构安全;

(3)安装会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发射装置;

(4)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5)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通信、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损坏,以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6)对桥下及周边饮用水源或者对其他环境保护有污染风险的行为;

(7)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8)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乱开乱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11、协议期间,使用方应确保安全经营和安全生产,负责做好治安、消防、交通、人身、财产、用工、廉政等一切与该标的场所使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12、因使用方违反合同约定以及桥下空间使用相关规范要求使用不当造成桥梁及其他设施损坏、损伤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招商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相关所有损失。

13、使用方项目实施前或使用过程中,因本项目的实施需要开展桥梁安全评估工作的,评估费用由使用方承担。

14、本项目前期已产生的场地评估费用12000元由使用方承担,并于《保护性利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方支付。

15、本次招商活动产生的交易费用由使用方承担。

16、使用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使用条件和本项目《保护性利用协议》。

四、交易方式:综合评审

五、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六、公告期限: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6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使用方,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1年12月31日征集到使用方或另行公告为止)。

七、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9月16日17:00时。有意参加招商的意向方请在公告期内联系我中心经办人员获取《招商文件》。《保护性利用协议》等详见本项目《招商文件》。

八、联系人:陈女士、赖先生;

电话:0591-87276322、87838107;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监督电话:0591-87810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