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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桥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4-19

受企业委托,拟就闽侯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桥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征集意向方,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招商标的

闽侯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高架桥桥下空间。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一)高速公路桥下空间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用地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包括落地互通、枢纽互通的互通区域)。

(二)高架桥桥下空间按整座不拆分、可申请单座、也可同时申请多座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

三、标的使用用途

桥下空间可以采取利用用途有:

(一)绿地、园林小品和绿道建设;

(二)生态农业种植培植项目建设;

(三)群众休闲公园、体育健身场所的建设;

(四)公共自行车(电动车)站点、电动汽车充电站点、公益车辆(如公交、环卫、消防、抢险、执法执勤、园林绿化等)停车场、小型汽车社会停车场等公用性项目建设;

(五)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不影响桥梁结构和运行安全的项目。

四、意向方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且须具备与场地定位用途相对应吻合的经营资质。

(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未被列入法院、银行征信失信名单的(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为准(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

(三)近2年内未曾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与省高速集团没有未解决的经济纠纷的;

(五)未被列入高速集团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也不接受转包或分包经营。

(七)本项目最终承包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正式公告为准。

五、标的使用要求

 利用公路桥下空间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以及救急抢修、消防等要求,保障相关作业空间;

(二)利用设计要配套监控、照明、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以及安防等设施,并满足排水要求;

(三)用于停车场的,应当平整、防滑,维持桥梁下部结构物原状并满足桥梁排水强度要求。场内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并应当设置有符合标准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桥柱周边应当设置防撞、防碰、防擦设施,出入口应当设置限高防撞设施和标志。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四)为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目的必须开展相关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

(五)利用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2.堆放、存放重物,影响桥梁下部结构安全;

3.安装会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发射装置;

4.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5.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通信、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损坏,以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6.对桥下及周边饮用水源或者对其他环境保护有污染风险的行为;

7.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8.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乱开乱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材料提交

(一)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投资;

(二)项目规划设计图纸;

(三)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桥下空间利用方案安全性进行评价;

(四)意向方为企业,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意向方具备保障桥下空间安全、进行桥梁安全管理等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期限

根据利用用途,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承租期限。

八、风险提示

意向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利用要求,决定是否参与开发利用,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九、预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为1个月,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18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方,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或另行公告,直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征集到意向方止或另行公告。

十、咨询电话

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91-87276322,87838107,陈女士、赖先生。

委托方联系电话:0591-28068693,余先生。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空军房管局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管理分公司二楼经营开发部。

桥下空间开发利用意向方征集预公告期间,欢迎有意向者按以上联系方式前来接洽,咨询详细情况。

特别提示:本预公告不构成对任何意向方或接收本公告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预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委托方和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方和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保留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项目作适当调整的权利。有关本项目的最终信息均以正式发布的项目公告披露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