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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产权交易中心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为司法拍卖交易机构
发布时间:
2012-08-2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14日印发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进入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所)进行”;“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拍卖机构应通过福建省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拍卖”。  

  省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平台的作用日益突显,先后被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机关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为交易场所,成为有关部门防腐倡廉的重要抓手。